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基本编码 000160102002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767Q4000160102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5
办理结果名称 准予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复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发展和改革局313室
咨询电话:0632-755650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发展和改革局331室
投诉电话:0632-339245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发展和改革局313室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3: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查看原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查看原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工程项目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和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1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符合《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 2
申请 符合《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标准 1
办结 符合《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 1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