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区自然资源局
基本编码 000164209005 实施编码 11370404MB286563094000164209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5
办理结果名称 产地检疫合格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30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772780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30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30号窗口
窗口名称:A区30号窗口
窗口编号:枣庄市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30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992年0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查看原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992年0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查看原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992年0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产地检疫申请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决定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3
送达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审查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15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