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


实施主体 滕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室
基本编码 370522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3360D4370522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20
办理结果名称 文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05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55181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05号窗口
窗口名称:滕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窗口编号:119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下午1:30-5: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提交申请书;编写文物保护方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XXX申请给予帮助的请示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从网上下载空白表格,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关于XXX文物受损情况的说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从网上下载空白表格,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决定 根据专家或者现场调查结论,出具正式文书 0 出具文书 吕文兵
受理 是否符合申请要求,联系人及身份证明,给予协助的不可移动文物情况是否有充分的必要性。 0 做出受理和不予受理决定 吕文兵
审查 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环节 1 提出处理意见 吕文兵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文物基本信息怎么获得
回答: 咨询当地文物部门
问题2: 怎么知道结果
回答: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