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实施主体 滕州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基本编码 373009005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004232976C4373009005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554568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滕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投诉电话:554553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中路2600号政务服务中心B134号窗口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查看原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取得营业执照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接收材料 营业执照 0 办结 刘勇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如何进行备案
回答: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