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查看原文 |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
民政部 |
公告第414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查看原文 |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
民政部 |
公告第414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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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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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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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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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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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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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各事项填报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
0 |
审核通过,同意办理 |
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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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按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各项信息 |
0 |
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
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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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