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查看原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查看原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查看原文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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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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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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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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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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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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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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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合规 |
0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晏乐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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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0 |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充。 |
晏乐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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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
0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 |
晏乐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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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
0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决定。 |
晏乐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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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申请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