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基本编码 000118225006 实施编码 113704060042461470400011822500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05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36725
咨询网址:http://zzstzwfw.sd.gov.cn/st/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00号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836760
投诉网址:http://zzstzwfw.sd.gov.cn/st/public/index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05号窗口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查看原文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查看原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查看原文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4.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5.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6.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7.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9.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交工验收报告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申请文件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竣工验收报告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符合法规要求 2
核查 符合法规要求 14
申请人申请 符合法规要求
受理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4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