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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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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2〕52号 |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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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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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
第45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层级:市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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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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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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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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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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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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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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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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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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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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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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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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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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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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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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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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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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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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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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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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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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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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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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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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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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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3.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申请;4.升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5.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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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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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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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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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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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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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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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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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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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 |
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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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法律认可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拟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法人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5.《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6.拟升放系留气球活动期间的气象条件的查询证明; 7.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场所的定位图; 8.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应同时提供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的审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