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籍贯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承办机构 户政
基本编码 370709018003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97724370709018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更正籍贯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
咨询电话:0632-365753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
投诉电话:0632-365768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辖区公安户籍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更正籍贯的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窗口名称:公安
窗口编号:3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部 公通字〔2021〕12号 第五十七条 公民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公安机关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核实后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意见及理由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户口登记项目存在错误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 材料是否齐全 0 打印户口簿 综合服务大厅民警
申请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 受理 综合服务大厅民警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