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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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
鲁自然资规〔2021〕5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七条
第一款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5、6-10、11-2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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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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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
鲁自然资规〔2021〕5号 |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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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关于报送**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推荐县(市、区)名单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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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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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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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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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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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奖励通报 |
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
20 |
奖励通报 |
李现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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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