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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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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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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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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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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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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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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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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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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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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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已终止其全部线路运营权,拟终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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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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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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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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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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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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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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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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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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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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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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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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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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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居住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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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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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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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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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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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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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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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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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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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