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实施主体 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20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5004252440P4373020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意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二楼审批服务区B214窗口
咨询电话:0632-667659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三楼南区311督查室
投诉电话:0632-661681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二楼审批服务区B214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214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农村部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农村部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农村部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省农业农村厅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5 办理意见 颜景凯
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 备案、不予备案 颜景凯
受理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1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颜景凯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
问题2: 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
回答: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问题3: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回答: 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问题4: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回答: 1.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