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人口科技〔2011〕67号 |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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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国令第428号 |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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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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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申请及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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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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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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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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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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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决定 |
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
20 |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
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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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
20 |
通过或不通过 |
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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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0 |
予以受理 |
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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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