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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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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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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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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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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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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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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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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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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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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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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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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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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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 城建检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氨、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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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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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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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符合城市容貌管理相关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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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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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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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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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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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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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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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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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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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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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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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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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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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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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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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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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实地勘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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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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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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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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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