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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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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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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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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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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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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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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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房屋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等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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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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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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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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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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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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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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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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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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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机关核发
|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2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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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
2 |
市场监管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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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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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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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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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
2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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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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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符合受理条件 |
5 |
提交下一个环节进行审批办结 |
张坤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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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40 |
维持、驳回、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终止、调解(和解) |
张坤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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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回答:
(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问题2:
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回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3:
什么是行政复议?
回答: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问题4:
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回答: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问题5: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回答: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