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实施主体 滕州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102900301 实施编码 11370481k21234119r4370711029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补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厅(滕州市龙泉路1516号)社会福利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0632-582508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厅(滕州市龙泉路1516号)办公室窗口
投诉电话:0632-551302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厅(滕州市龙泉路1516号)社会福利中心窗口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查看原文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 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查看原文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 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查档证明(收养登记记录证明)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查询收养登记档案后由民政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2.受理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补领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有关材料。 0 审查 孙景启
3.审查 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养登记档案等信息。 18 报批 孙景启
4.报批 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收养信息系统,打印《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1 登记 孙景启
1.申请 登记机关具备管辖权限,经过初审符合办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1 受理 孙景启
6.发证 再次核实姓名、身份证信息无误。 0 发证 孙景启
5.登记 见证申请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摁指纹一栏中签名或按指纹。 0 发证 孙景启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到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回答: 原收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