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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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08〕118号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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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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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08〕118号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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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查档证明(收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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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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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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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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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询收养登记档案后由民政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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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2.受理 |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补领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有关材料。 |
0 |
审查 |
孙景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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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 |
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养登记档案等信息。 |
18 |
报批 |
孙景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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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批 |
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收养信息系统,打印《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
1 |
登记 |
孙景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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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
登记机关具备管辖权限,经过初审符合办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
1 |
受理 |
孙景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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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证 |
再次核实姓名、身份证信息无误。 |
0 |
发证 |
孙景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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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记 |
见证申请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摁指纹一栏中签名或按指纹。 |
0 |
发证 |
孙景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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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到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回答:
原收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