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查看原文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查看原文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查看原文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粮食收购备案变更情况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办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 | 0 | 办结 | 张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粮食收购备案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回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