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实施主体 薛城区城乡水务局 承办机构 水保科
基本编码 370719004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918K437071900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结果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7,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D227
咨询电话:0632-7602844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窗口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B141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14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申请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国家及省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 0 是否接受申请 李国刚
受理 国家及省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0 进行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李国刚
办结 国家及省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0 完成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李国刚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到现场确认?
回答: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