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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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鲁建燃热字〔2016〕13号 |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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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政字〔2016〕297号 |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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