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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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采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中有突出或者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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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7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 |
第二十六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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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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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种子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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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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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先进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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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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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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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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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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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审查 |
依据有关标准 |
14 |
确定拟奖励名单 |
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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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依据有关标准 |
1 |
反馈结果 |
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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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 |
依据有关标准 |
5 |
发布通报 |
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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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