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主体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承办机构 农业农村科
基本编码 370815011001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45437081501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20
办理结果名称 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35956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02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40—11:40;下午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查看原文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采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中有突出或者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7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 第二十六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查看原文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林草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先进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依据有关标准 14 确定拟奖励名单 张好
受理 依据有关标准 1 反馈结果 张好
办结 依据有关标准 5 发布通报 张好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