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基本编码 373020007003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636W4373020007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2楼11号窗口
咨询电话:308654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导服台
投诉电话:308653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2楼11号窗口
窗口名称:区农业农村局
窗口编号:11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查看原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种子购销凭证 2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种子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