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


实施主体 山亭区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科
基本编码 37304000100102 实施编码 11370406494417761N4373040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1,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6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3672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吐槽找茬窗口
投诉电话:0632-883676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6(文旅)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窗口A106窗口
窗口编号:106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4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机关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0 登记备案 侯成美
办结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0 办结 侯成美
申请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0 受理 侯成美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办理时限是
回答: 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