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注销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基本编码 370115003000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610588437011500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行政审批局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撤销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决定书批文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9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自然资源局33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7502763
咨询邮箱地址:shizhonglinguan@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82520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自然资源局33号窗口
窗口名称:自然资源局
窗口编号:33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查看原文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人工繁育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注销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政府部门制定标准文本;申请人进行信息填写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文件或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原人工繁育省重点野生动物许可证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证书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满足申请要求 7
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5
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5
批准决定 申请内容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2
审查 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满足申请要求 7
批准决定 申请内容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2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