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山亭区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区应急局
基本编码 000170101005 实施编码 11370406MB286155XF4000170101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1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9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6
咨询电话:0632-882110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6
投诉电话:0362-882110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6
窗口名称:A区A106
窗口编号:A区A106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查看原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下放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查看原文
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查看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号 实施机关: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 6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省级住建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县级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颁发和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1
申请人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
审批机构审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10
决定批准/不予批准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