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第二款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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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第六条
第二款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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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设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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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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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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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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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格后,根据示例样表进行填写,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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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1、由申请本人发起申请,或由委托办理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委托授权书; 2、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从业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3、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详实准确,材料签章清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
0 |
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交下一办理环节,对于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经申请人现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于缺少非主要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对于不满足 以上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发送《一次性告知书》 |
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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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1、对照事项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主体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2、申请材料内容详实准确,材料签章清晰且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当前政策要求; 3、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从业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申请主体有适应所申请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所申请事项对周边环境或者他人无危害影响。 |
0 |
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结(登记/审批)并发送证照(批文),对于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经申请人现场改正后予以办结,对于容缺受理的业务要予以办结(登记/审批)并发送证照(批文),同时要求申请人限期补足相关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业务不予以审批并反馈审批结果。 |
盛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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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该服务是否收费?
回答:
该服务不收费
问题2:
已备案后有变动是否要重新备案?
回答: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