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实施主体 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优抚室
基本编码 370524034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558387437052403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7号授权事项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01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35室(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B141号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B14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查看原文
《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查看原文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政策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个人书面申请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银行卡 4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户口本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 3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社区受理 材料真实、全面、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 1 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给予审核,并提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各镇街业务工作人员
县(市、区)审核 材料真实、全面、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 1 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通过办理结果,发放相关待遇;审查不通过的,出具审批不予通过的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褚衍义
乡镇(街道)复审 材料真实、全面、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 1 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给予审核,并提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各镇街业务工作人员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