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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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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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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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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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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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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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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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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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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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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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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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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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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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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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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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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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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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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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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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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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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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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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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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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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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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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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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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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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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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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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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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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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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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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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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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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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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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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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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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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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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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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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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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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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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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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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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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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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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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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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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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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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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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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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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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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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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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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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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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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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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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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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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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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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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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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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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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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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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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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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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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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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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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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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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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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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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