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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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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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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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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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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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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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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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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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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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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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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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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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处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最标准,发生除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更换,建标单位应当接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子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主要计量特性或检定或校准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提前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变化的对照表。
2)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计量标准保存地点的实验室或设施改造、实验室搬迁等,应当填写《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提供“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上重大变化自查一览表”。对于主要计量特性发生重大变化的计量标准,应当及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查考核,期间应当暂时停止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
注: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建标单位应当通过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等方式确认计量标准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必要时,应当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重新进行溯源。
3)更换检定或校准人员时,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4)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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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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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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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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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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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许可审批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符合实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考核》(JJF 1033-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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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考核》(JJF 1033-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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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JJF 1022-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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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