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师训股
基本编码 370805016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214X437080501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20
办理结果名称 表彰文件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一楼
咨询电话:0632-369705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308室
投诉电话:0632-334421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
窗口名称:教体局
窗口编号:22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表现优异或有突出贡献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书面材料 3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电子材料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评审环节 专家审阅申报材料,根据评分标准赋分。 7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确定省级优秀教师人员名单。 陈立刚
公示环节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省级优秀教师。 7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省级优秀教师。 陈立刚
推荐环节 根据省级优秀教师评选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查。 5 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推荐。 陈立刚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如何申请参加省级优秀教师评选?
回答: 具体请联系所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