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峄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股
基本编码 37303900600201 实施编码 11370404MB286370734373039006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5382192;0632-7501701
咨询网址: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窗口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窗口名称:A区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A01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网店截图及网址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 6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新闻出版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 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 孙靖;汪亚滨
办结 通过审核 0 准予备案 孙靖;耿耘
受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0 承办人审核材料并受理 孙靖;耿耘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没有实体店可以申请出版物网络销售吗?
回答: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