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9.1 首次登记 9.1.1 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1.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9.1.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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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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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具备测绘资质的公司出具的相关测绘报告。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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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缴纳税费后,由税务部门提供或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电子版。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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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由申请人提供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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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1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李静、丁娇娇、李成龙、陈云云 | |||
审核登簿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 4、是否存在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1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刘潘 | |||
缮证发证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 4、是否存在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1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孟萍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