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七条
第一款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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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九条??第一款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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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4〕7号 |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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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38号 |
十三、删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经纪机构”。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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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七条
第一款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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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七条
第一款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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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4〕7号 |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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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九条??第一款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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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38号 |
十三、删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经纪机构”。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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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区级消防部门核发
|
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演出场所所在地县区级房产部门核发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营业执照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0 |
打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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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0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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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0 |
申请人资质具备、材料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资质不具备、材料不合格,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张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做什么
回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接待演出,为演出提供服务。也可以在本场所内自行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但不包括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