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古生物化石工作方面的奖励


实施主体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室
基本编码 370815010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3889P437081501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1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表彰奖励文件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632-581315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滕州市学院中路2516号
投诉电话:0632-55120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名称:H311
窗口编号:H311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原国土资源部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查看原文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原国土资源部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查看原文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查看原文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原国土资源部 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查看原文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古生物保护奖励申报材料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对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的贡献进行总结说明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申请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受理或者不受理 马士兴
办理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 5 奖励或不奖励
审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 10 奖励或者不奖励 马士兴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