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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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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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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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字〔1986〕第730号 |
第二十一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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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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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字〔1986〕第730号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
(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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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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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发〔2018〕9号 |
第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文物退出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退出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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