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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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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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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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98号 |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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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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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20〕85号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6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层级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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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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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98号 |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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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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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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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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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20〕85号)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6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层级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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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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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98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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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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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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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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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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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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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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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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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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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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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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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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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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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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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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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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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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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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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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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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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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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材料齐全、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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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申请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获得准予许可决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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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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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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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