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实施主体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60006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0042413115437306000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登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A239
咨询电话:0632551932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A233-1
投诉电话:0632550217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政务中心A239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即办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报备案材料真实完整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登记表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按照省、市、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文件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0 通过审核或者不通过企业重新补充材料 赵强
办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0 合规备案,不合规补充材料 赵强
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0 受理或者不受理 赵强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主要依据是什么?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