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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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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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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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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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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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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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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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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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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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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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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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决定。 |
1 |
省级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皮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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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核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29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受理环节。 |
皮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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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 |
无 |
皮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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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皮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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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皮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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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哪些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回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