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票种核定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 承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基本编码 370730020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6004246358F437073002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与新源路交叉路口西侧(山亭区人民医院对面)山亭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台及综合受理1-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7765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台及综合受理1-2窗口。
投诉电话:0632-887764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B05、B06、B07、B08、B09、B10窗口
窗口名称:税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B05-B10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可去办税服务厅领取自行填写,或在电子税务局直接开展业务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5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0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0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窗口工作人员
反馈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0 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窗口工作人员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该事项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问题2: 该事项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回答: 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问题3: 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后,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