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薛城分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1304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705446437071501001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A107-A121
咨询电话:0632-7602300、7602301
咨询网址:http://zzxczwfw.sd.gov.cn/x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01254/index.html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A101-A121号
窗口名称:不动产综合办理窗口
窗口编号:A101-A12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11.4 注销登记 1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1.4.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4.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 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经登记的集体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或自行提取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核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登簿 1 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 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 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 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 是否存在异议登记; 7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1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曹伟
申请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1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王璨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