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39021001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45437303902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2,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回执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35956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窗口名称:A02
窗口编号:A02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40—11:40;下午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第十九条 第三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第十九条 第三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出版物发行注销申请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新闻出版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0 经审核,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当场办理。 刘潇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可以网办吗?
回答: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