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实施主体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08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384370715010008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1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光明大道1677号浙商总部大厦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13、A14、A17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93060
咨询网址:http://zzgxzwfw.sd.gov.cn/gx/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投诉网址:http://zzgxzwfw.sd.gov.cn/gx/icity/consult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光明大道1677号浙商总部大厦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13、A14、A17号窗口
窗口名称:不动产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A13、A14、A1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实施,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1、 费用名称: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ORDER_NUM":"1","LAW_CONTENT":"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n(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n(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NUM":"","LAW_NAME":"《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ISSUE_NUMBER":"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CHARGE_GUID":"eb9a766f-fa8a-4f0a-b305-0d225d0d0ff1","ORIGINAL_DOWNLOAD":"","CLAUSE":"","LIB_LAWID":"7817b18d-8c37-44b8-a7c5-8d0741bd2fdb","LAW_TYPE":"6","FORMULATION_ORGAN":"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LAW_ID":"","ROWGUID":"6a11e96e-3c14-4adb-b2a5-5cae0b1cfaa0","MATERIAL_GUID":"","TYPE":"5","CATALOG_GUID":"9c170d39-67a6-427f-8a77-b3675fb7b044"}] 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按件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主债权合同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或自行提取电子证照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抵押合同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全城通办/全链条一网通办 1 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 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1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马涛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