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


实施主体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畜牧渔业科
基本编码 371098020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48816437109802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提交报告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328室
咨询电话:0632-58559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328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H32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查看原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提交报告 根据实际书写报告。 1 接收报告 王春峰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什么时候提交报告?
回答: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