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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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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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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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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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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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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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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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提交报告 |
根据实际书写报告。 |
1 |
接收报告 |
王春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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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什么时候提交报告?
回答: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