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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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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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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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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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捐赠不附带条件;
(二)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二)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三)捐赠使用计划。
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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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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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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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捐赠不附带条件;2.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旨相符的活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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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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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厅”下载示例样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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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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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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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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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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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厅”下载示例样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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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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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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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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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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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办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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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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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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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