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4103004 实施编码 1137040206591267634000114103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筹设批准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15/16窗口
咨询电话:0632-82520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法规监督室
投诉电话:0632-82520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15/1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审批协调室窗口
窗口编号:15/16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08:30-17:00.周末(节假日)0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资产来源证明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申办报告 2 0 份 2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举办者的身份资质材料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个人:身份证;法人:法人登记证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批决定 材料齐全、完整 15
受理 材料齐全 5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