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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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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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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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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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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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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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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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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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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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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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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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必要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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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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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
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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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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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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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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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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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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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军队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当依照《管理规定》和本细则接受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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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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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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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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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1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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