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 查看原文 |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查看原文 |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332号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查看原文 |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用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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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20 | 规划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办结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省政府令第332号)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1 | |||||
受理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省政府令第332号)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1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