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
|
|
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
(一)改革举措。
1.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要求等,继续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产前筛查审批有关事项。机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有关要求。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向审批机关交验下列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申请登记书,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可行性、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的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管理和审批要求,继续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查看原文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
|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查看原文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
|
|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
|
|
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要求等,继续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产前筛查审批有关事项。机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有关要求。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向审批机关交验下列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申请登记书,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可行性、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的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管理和审批要求,继续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
|
|
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强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质量评估。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依法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通报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公布辖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机构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方便群众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落地落实。要抓紧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
查看原文 |
《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
全文 |
查看原文 |
《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 |
|
|
全文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下放,济南、烟台、青岛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请到济南市、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关部门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产前筛查机构还需提交与产前诊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人员配备、业务用房、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10 |
暂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20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近三年工作总结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形式完备,内容符合要求 |
1 |
|
|
|
|
|
办理 |
提交材料形式完备,内容全面,现场评审通过 |
4 |
|
|
|
|
|
受理 |
符合受理要求 |
1 |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