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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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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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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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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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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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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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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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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渡口的设置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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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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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办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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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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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航行图(办理撤销内河渡口审批时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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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渡口专题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设置渡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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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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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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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符合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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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符合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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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