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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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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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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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规〔2023〕3号 |
二、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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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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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 |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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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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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规〔2023〕3号 |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
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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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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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 |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城市(区域)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D级以下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其他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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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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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规〔2023〕3号 |
十三、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审批机关。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销毁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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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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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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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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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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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八、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十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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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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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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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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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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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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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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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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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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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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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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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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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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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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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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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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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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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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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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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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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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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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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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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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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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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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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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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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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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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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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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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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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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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可以复制、转让吗?
回答: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经委托单位的同意。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