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区自然资源局
基本编码 000115127002 实施编码 11370406MB286097934000115127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5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XX地块分割转让方案的批复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204(自然资源局)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1872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不成事登记窗口
投诉电话:0632-883676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204(自然资源局)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窗口
窗口编号:B204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1〕9号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分割转让应当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允许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 具体分割条件、分割流程、分割后容积率规划条件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区分不同用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查看原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1〕9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由权利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分割合并转让,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查看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投资监管协议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分割转让方案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出让合同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99 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
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4 4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下达批复。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0
申请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反馈初步审查意见。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0
审批机构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批机构审查。 是否符合和相关法律法规。 15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